(五) 研究结果3——实施GI如何为现有安全网提供信息
作者:
Bo-Kyung Elizabeth Kim, PhD博士
Amy Castro, PhD博士
Stacia West, PhD博士
Nidhi Tandon, MPhil硕士
Loraine Ho, BA文学学士
Vanessa Tepos Nguyen, MPH 公共卫生硕士
Karim Sharif, MSSP
译者:刘歆瑶
发布时间:2024 年 7 月
利用现有计划和福利
在美国,无条件现金项目的设计历来围绕着一个持久的争论,即 CI 是应该与安全网一起工作,还是应该取代经济情况调查福利(Baker 等,2020 年)。杨安德鲁(Andrew Yang)在竞选总统时曾提出以现金取代安全网的主张,其支持者以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的 “西雅图/丹佛收入维持实验”(SIME/DIME)为基础,其逻辑在于以负所得税取代福利(Christophersen,1983 年)。这种方法有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提高工作积极性,但 SIME/DIME 的参与者在得到不会失去福利的保证之前拒绝签署该计划,这预示着当前的道德困境(Bakere t all., 2020; Christophersen, 1983)。与此相反,目前的 GI 计划大多采用斯托克顿模式,即无条件的现金旨在与安全网并行运作,而不是取而代之(Baker 等人,2020 年)。当 GI 不足以抵消公共保险、住房支持、儿童保育补贴、CalFresh 和其他福利的综合损失时,其逻辑在于减轻将人们进一步推向贫困的可能性。换一种说法:
试想一下,如果美国在每个成年人的一生中每月无条件地向其提供 1000 美元的现金转移。在东北部,一个有全职工作、享受福利且无受抚养人的年轻人,其流动性会增加,债务会减少。而在西南部,一个有三个受抚养人的年轻人从事全职工作并接受各种安全网服务,他们的福利可能会因为收入的增加而减少或消失。一个人的净收益可能是 1,000 美元,而另一个人的净收益可能只有 200 美元(Castro & West, 2022 年,第 642 页)。
BIG:LEAP 的设计与斯托克顿的设计如出一辙,洛杉矶采取了大量措施来降低参与者在加入治疗组时福利损失的风险。它的设计也是了解如何在短短 12 个月内实现意想不到的变化的最后一块拼图。参与者在利用 GI 的同时,还利用了现有的公共福利,如 CaIFresh、住房支持、WIC 和扩大的失业保险,同时还经常参加全市其他提供住房和公用事业援助、课后活动、IPV 服务和心理健康支持的社会项目。换句话说,参与者利用 GI 改变生活轨迹的策略通常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利用其他项目–就像对照组的参与者一样。从本质上讲,GI 就像一种超级维生素,弥补了传统安全网服务无法充分覆盖的缺口。根据叙述性数据,这对于那些面临严重食物无保障、住房无保障、无家可归以及遭遇 IPV 的人来说尤为关键。例如,上文提到的案例研究对象 Lici,如果没有同时利用 GI 和该市的家庭暴力服务,她就不可能摆脱无家可归和 IPV 的困境。对于许多受访者来说,单靠 GI 可能还不足以让他们经历他们所描述的那种程度的改变。
叙述性数据还显示了第二种趋势,即那些正在经历贫困,但相对而言比那些领取多种福利且参与系统重叠的人更稳定。在这些情况下,参与者会放弃这些福利,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待在家里,或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昂贵的 Uber 来重新认证他们的文件。这些趋势虽然是初步的,但为 Gl 的实施和设计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GI 对法律系统参与的影响
在整个研究期间,治疗组和对照组的参与者在法律参与方面几乎没有变化。在基线期,治疗组中约有 11.4%、对照组中约有 11.7%的人报告曾被定罪。在 6 个月和 12 个月期间,Cl 受助人的这一数字保持不变,均为 11.4%,在 18 个月期间略有上升,达到约 11.5%: 对照组和治疗组参与者的定罪率在所有时间点的差异均不明显( 6个月:B=-.008,p=.952;12个月:B=-.008,p=.947;18个月:B=-.09,p=.433)。这一趋势与那些报告曾被监禁(包括在成人或青少年监狱中的任何类型的短期或长期监禁)的人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曾被监禁的参与者比例高于报告曾被定罪的参与者比例,这是因为有些人可能在没有被定罪的情况下被逮捕并暂时关押在监狱中等待审判或保释。在基线期,13.3% 的治疗参与者(对照组为 13.48%)报告曾被监禁过,这一数字在整个研究期间保持一致,对照组参与者的这一数字在 18 个月时略有上升,达到 13.8%。在所有时间点上,对照组和治疗组参与者的监禁率差异都不大(6 个月:B=-.02,p=.865;12 个月:B=-.05,p=.708;18 个月:B=-.06,p=.592)。
表 34: 定罪趋势(百分比)
表 35: 监禁趋势(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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